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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甲与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甲,曾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9号原告曾甲。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曾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甲诉被告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甲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甲撤回对被告曾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甲承担。审 判 员 金玲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