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南华贸易公司与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华贸易公司,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27号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瑞。委托代理人:吕秋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金。委托代理人:夏德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诉被告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杭州南华贸易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