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60号原告: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