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纸××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纸××有限公司,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宁波××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邹××。原审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罗××。原告宁波××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余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宁波××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以原审时确实错列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原审原告宁波××纸××有限公司以原审时错列案件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审生效判决已失去存在之基础,应予撤销。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宁波××纸××有限公司撤回2008年3月10日对原审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余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徐鸣捷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茅忠朗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代) 阮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