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姬跃进申请执行毕忠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跃进,毕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姬跃进,男,1958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忠友,又名毕小九,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姬跃进申请执行毕忠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毕忠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站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