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办理法定离婚手续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