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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办理法定离婚手续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