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钮扣有限公司、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买卖合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钮扣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舜开发区钮扣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陈××。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