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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钮扣有限公司、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买卖合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钮扣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舜开发区钮扣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陈××。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嘉善××××钮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