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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与寿××、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寿××,谢××,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姒××。被告寿××。被告谢××。被告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村。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与被告寿××、谢××、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