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与寿××、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寿××,谢××,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姒××。被告寿××。被告谢××。被告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村。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与被告寿××、谢××、绍兴市××××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