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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789号原告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治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