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789号原告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治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