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崇康租赁、黄崇康与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崇康租赁,黄崇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福岙村。法定代表人:陶勤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崇康,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海市杜桥镇西洋头家园**幢*号。上诉人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崇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均由上诉人临海市华龙石料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2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