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2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壮,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舒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