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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与现代金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现代金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271号原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明海。委托代理人:何建航。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现代金报。法定代表人:黄国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金报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缓交),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