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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毓秀与杨恒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毓秀,杨恒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张毓秀。委托代理人连剑波,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恒库(又名杨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毓秀与被告杨恒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毓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