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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定海金顺塑料机械厂与雄县顺达塑料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定海金顺塑料机械厂,雄县顺达塑料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9号原告舟山定海金顺塑料机械厂,住所地金塘镇山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小波,系该厂厂长。被告雄县顺达塑料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法定代表人姚书平,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定海金顺塑料机械厂与被告雄县顺达塑料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定海金顺塑料机械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益健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