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与张保卫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卫,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刘世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卫,原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画展街4号。法定代表人于顺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鹏,男。委托代理人肖永战,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世威,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张保卫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张保卫和刘世威均系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涉嫌公司工作人员侵占公司财产问题,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张保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不是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也没有以业务员的身份与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欠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货款。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驳回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张保卫和刘世威均系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改制前的西安京西制药厂职工,刘世威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2003年6月20日张保卫与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从2003年6月20日起至2008年6月19日止。同日还签订岗位协议书,张保卫工作岗位为营销部销售员。2006年5月4日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以在履行职务中,刘世威涉嫌职务侵占,向户县公安局报案,该案目前尚无书面结论。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张保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张克民审判员 张亚凤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