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号原告:苍南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江××号(后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州市国××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层。代表人:黄××。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是船舶保险合同,此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海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