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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同道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同道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宝霖,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镇度爿新淋东路3号。被告:山东同道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东明开发区东丰路。法定代表人:章方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道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温岭市胜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蔡 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九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