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纯英诉骆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英,骆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张纯英。被告骆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英诉被告骆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纯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