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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某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洪某;谈某;李某;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洪某。申请人谈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某。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李宏和陕西洪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人洪孝勇经济损失12000元,赔偿谈太兰经济损失7669.2元,马兴歧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李宏、陕西洪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马兴歧银行存款198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