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75号原告:叶××。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会  贵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紫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