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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福桂与章荷桂、朱荣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桂,章荷桂,朱荣华,朱宝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22号原告:朱福桂,农民,住仙居县白塔镇董岙村墙弄西74号。被告:章荷桂,农民,区7幢5号。被告:朱荣华,职工,黎明新村5-6号。被告:朱宝华(又名朱小华),职工,住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180号。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的委托代理人:应伟军,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福桂与被告章荷桂、朱荣华、朱宝华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福桂和被告朱荣华及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的委托代理人应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福桂诉称:被告章荷桂的丈夫朱新华与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系同胞兄弟,均系原告朱福桂的堂兄弟朱福藏的儿子。2008年4月16日,朱福藏病故。朱福藏生前留有现金积蓄,被告章荷桂提出要求分4万元。被告朱宝华、朱荣华不同意,双方互不相让,最后协商一致,将朱福藏积余下的现金分给被告章荷桂15000元。被告朱宝华、朱荣华答应50日满付给被告章荷桂。由于当时双方争执付款时间,准备打架,原告作为亲戚,为平息事态,垫付了15000元给被告章荷桂,章荷桂出具了收条1份。50日后,被告朱宝华、朱荣华反悔,不愿拿出15000元给被告章荷桂,致使原告垫付的15000元无法收回。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15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庭审中,原告朱福桂认为要求被告朱宝华、朱荣华承担共同归还责任缺少证据,放弃了对被告朱宝华、朱荣华的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垫付行为,并由被告章荷桂返还垫付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朱荣华、朱宝华辩称:原告所称垫付15000元,朱荣华、朱宝华一直不知道。原告即使有垫付,其垫付行为没有经过两被告的委托与授权,与两被告无关,故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的诉讼请求。被告章荷桂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章荷桂的丈夫朱新华与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系同胞兄弟,其父朱福藏于2008年4月16日病故。朱福藏留有遗产,被告章荷桂和丈夫朱新华以先分给现金15000元为前提,才同意参加父朱福藏的丧葬。而被告朱宝华、朱荣华不同意,双方互不相让。原告朱福桂与朱福藏系堂兄弟,为平息事态,经与被告朱宝华、朱荣华协商,自认为已得到被告朱宝华、朱荣华的同意而垫付给被告章荷桂15**0元。事后,因被告朱宝华、朱荣华与被告章荷桂之间未能就朱福藏的遗产达成分割事宜,致使原告朱福桂垫付的15000元至今未能得到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章荷桂出具的《收条》一份和申请的证人朱某甲、吴某、朱某乙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有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福桂为使得朱福藏的丧葬顺利举行在未征得被告朱宝华、朱荣华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而出于平息事态的好心自认为得到了被告朱宝华、朱荣华的同意而垫付给被告章荷桂15000元,系其对垫付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因此,其垫付行为可予撤销,被告章荷桂应当返还原告朱福桂垫付款15000元,但原告朱福桂要求被告章荷桂支付利息12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该指出被告章荷桂和丈夫朱新华对父朱福藏留下的遗产,完全可以在安葬父亲之后,与被告朱宝华、朱荣华协商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当以先分给父遗下现金15000元才同意参加父丧礼的缺德行为作为要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朱福桂与被告朱荣华、朱宝华、章荷桂之间垫付15000元的行为。二、被告章荷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福桂垫付款15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福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章荷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