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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允某;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允某。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煤款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