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允某;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允某。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煤款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