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69号原告:翁××。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2月2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7.5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曹启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