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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涂××与温州市××水××器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温州市××水××器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涂××。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温州市××水××器材厂,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温州市××水××器材厂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