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涂××与温州市××水××器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温州市××水××器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涂××。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温州市××水××器材厂,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温州市××水××器材厂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