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与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区××大道××工业楼××层。法定代表人:黄××。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