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傅甲、傅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傅甲,傅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26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傅甲。被告:傅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合××社与被告傅甲、傅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合××社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县××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文××县××合××社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建 光审判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晓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