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