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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