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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与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龚××,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26号原告齐××。被告龚××。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龚××、曾××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恒通世纪花园4-502室住房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曾××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恒通世纪花园4-502室住房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