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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