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