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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洪桂、马香连等与姚新世、上海岱盟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新世,洪桂,马香连,洪梦婷,洪晓婷,上海岱盟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新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香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梦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晓婷。以上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陶灵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岱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张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汪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万忠明。上诉人姚新世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一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新世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新世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新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0元,由上诉人姚新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