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殷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2月、1985年、1988年因绺窃、流氓、赌博先后两次被公安碑林分局收审十二个月,后又被劳教一年又六个月。1990年2月23日,因在劳教期间伙同他人多次逃跑,被西安市公安局重新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6月27日,因盗窃被公安碑林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公安新城分局强制戒毒六天。2008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本市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对面拆迁工地门口,以买工地拆下的废旧门窗为名,与该工地负责人即被害人姚某某纠缠,并伺机将姚某某上衣内侧口袋里的现金盗走。被告人殷某某离开时,被旁边的群众当场揭发,被害人姚某某及工地工人项某某等人即追赶殷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殷某某将一沓钱扔向路边,继续逃跑。被害人姚某某令白某某(系姚某某所在工地工人)捡拾被殷某某扔到路边的钱,自己继续带人追赶殷某某,在追至朝阳巷新城区电大门口时将殷某某抓获,后将殷某某扭送至公安新城分局长乐西路派出所,又从殷某某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900元。白某某捡拾的被殷某某扔掉的现金,经清点,计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亦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08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对面拆迁工地门口,以买该工地拆下的废旧门窗为名,与该工地负责人即被害人姚某某纠缠,并伺机将姚某某上衣内侧口袋里的现金盗走。被告人殷某某欲离开时,被旁边的群众当场揭发,被害人姚某某及工地工人项某某等人即追赶殷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殷某某将一沓钱扔向路边,继续逃跑。被害人姚某某令白某某(系姚某某所在工地工人)捡拾被殷某某扔到路边的现金,自己继续带人追赶殷某某,在追至朝阳巷新城区电大门口时将殷某某抓获。后将殷某某扭送至公安新城分局长乐西路派出所,又从殷某某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900元。白某某捡拾的被殷某某扔掉的现金,经清点,计人民币24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24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姚某某;追缴的赃款人民币900元在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项某某、白某某、翟某某的证言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扣押赃物清单、领条以及清点赃款笔录在卷为证;有被告人殷某某被劳教、强制戒毒等材料在卷为证;被告人殷某某的指认现场照片及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殷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赃款人民币九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孙宝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