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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宏成与曾群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成,曾群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马宏成。被告曾群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成诉被告曾群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宏成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宏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宏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