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兰溪市永明织布厂与潘和祥、朱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永明织布厂,潘和祥,朱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兰溪市永明织布厂。负责人:陆清民。委托代理人:何建新。被告:潘和祥。被告:朱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永明织布厂诉被告潘和祥、朱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永明织布厂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和祥、朱柏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永明织布厂撤回对被告潘和祥、朱柏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依法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