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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与江××、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6号原告:赵××。被告:江××。被告:颜××。原告赵××与被告江××、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德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被告江××、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建房需要,于200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江××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付7000元,尚余33000元至今未付。为此,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3000元。原告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3000元的事实。被告江××答辩称:原告诉请事实,但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求分期偿付。被告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颜××答辩称:江××曾向我提过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但江××后来告诉我该借款均已还清。被告颜××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建房需要,于200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江××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仅付7000元,尚余33000元未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江××、颜××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被告江××、颜××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江××、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