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金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