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史学成与蔡恒山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成,蔡恒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24号原告史学成,男。被告蔡恒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成诉被告蔡恒山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史学成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史学成负担。审 判 长 段晓明审 判 员 冯多洋代理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