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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史学成与蔡恒山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成,蔡恒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24号原告史学成,男。被告蔡恒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成诉被告蔡恒山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史学成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史学成负担。审 判 长  段晓明审 判 员  冯多洋代理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