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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渝勇与龚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渝勇,龚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许渝勇,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经商,住东阳市岘路121巷22号。被告龚辉宁,1982年2月23日,经商,市大路金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渝勇诉被告龚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渝勇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