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渝勇与龚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渝勇,龚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许渝勇,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经商,住东阳市岘路121巷22号。被告龚辉宁,1982年2月23日,经商,市大路金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渝勇诉被告龚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渝勇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