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字化××统××司与玉环××有限公司、浙江中××汽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字化××统××司,玉环××有限公司,浙江中××汽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2号原告:上海××字化××统××司。住所地:新昌县××字科××园。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玉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被告:浙江中××汽车××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字化××统××司与被告玉环××有限公司、浙江中××汽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字化××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上海××字化××统××司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