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军祥与魏忠明、李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祥,魏忠明,李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军祥。被告魏忠明。被告李秀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祥与被告魏忠明、李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祥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军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