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宁波××环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宁波××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宁波××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环电子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20元,减半收取3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030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 家 娓审判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