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成江诉被告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阎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阎润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江,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阎家村村民委员会,阎润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何成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阎家村。 法定代表人相永军,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闫四运,男,该村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静,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阎润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键,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江诉被告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阎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阎润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成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3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551.50元,退回原告551.5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