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7号原告胡××。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