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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寿百幸与HANMOON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HANMOON,寿百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HANMOON。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百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文与被上诉人寿百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韩文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