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与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区××大道××工业楼××层。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航××工程��设有限公司、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