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上诉人杭××为与被上诉人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2月27日,上诉人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