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煤气有限公司与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煤气有限公司,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桐乡××××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村。被告: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泗水桥。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煤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煤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嘉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