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设备有限公司与万××××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设备有限公司,万××××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海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万××××司。路。法定代表人: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1994元,由原告海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