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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金余与骆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余,骆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金余,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41号。被告骆东盛,居民,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30街2号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诉被告钱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