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新明与孙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明,孙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吕新明,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大园旦163号。委托代理人:钱尚军(特别授权),律师。被告:孙聪平,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古山镇孙宅村孙宅中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明与被告孙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明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明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485元,应收取242.5元,由原告吕新明负担。审 判 员 王胄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