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平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家川××自治县××厂与嘉兴市××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川××自治县××厂,嘉兴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张家川××自治县××厂,住所地甘肃省××××韩川村。代表人:闫××。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兴市××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家川××自治县××厂与被告嘉兴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家川××自治县××厂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川××自治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51元,由原告张家川××自治县××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